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(2011)成刑初字第2XX号
案件基本概要: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X使用捡来的王XX的身份证,于2010年租用方XX的位于金牛区XX路10栋的房屋,后又租住9栋的房屋,被告人张XX将在10栋租住房制造出的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毒品5XX克拿出去贩卖时,被守候的民警当场抓获,并在房间内搜出玻璃杯、抽滤器等制度工具集制毒原料、吸毒工具等,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液体8XX克,气枪、仿六四手枪各一只。在9栋挡获吸毒的蓝X。公诉机关认为张XX构成贩卖、制造毒品罪、非法持有枪支罪。王XX提供场地并参与制毒的行为,构成制造毒品罪,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,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。
我方为被告人王XX的辩护人,经认真研究案件,仔细询问当事人,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王XX构成制造毒品罪。经过庭审以后,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提出的王XX制造毒品证据不足的意见。判决结果为张XX贩卖、制造毒品罪,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合计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王XX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一万元。
注: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